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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事项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年01月13日 10:45
因工作需要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统战部、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外,其余单位原则上只能查(借)阅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查阅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阅档过程中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未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查阅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更不得将其它材料装入档案。
(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权限及管理:
1.查阅人不得申请翻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2.查阅人员必须两人及以上,中共正式党员,且系查阅单位在编政工人事干部。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到人事档案室查阅档案。
2.校内各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由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经组织部领导审批。
3.校外单位查阅学校干部人事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的身份证明,经学校组织部领导审批后,汇报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三)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权限及管理:
1.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组织部领导审批,并经分管档案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
2.借出的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把档案给无关人员或教职工本人翻阅。借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天。
(四)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代为查阅。
- 附件【成都医学院档案借阅审批表.docx】
- 附件【成都医学院档案查阅审批表.docx】
- 附件【成都医学院档案查阅审批表(个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