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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若干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24日 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实现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用集中培训和自学讨论相结合,理论熏陶和实践提高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广大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知识和国际国内形势政策的系统教育。

第三条 培训目标是:切实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理论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与决心,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学校在编或非编教职工、全日制教育各学历层次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已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较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半年及以上;

 

(三)自愿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习;

(四)由各基层党支部推荐,并经所在党委、党总支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党校办公室批准。推荐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主要采用“校—院(系)两级党校”共同培训模式。学校党校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师资安排、统一教材和结业考试,分党校则具体抓好培训计划的实施、严格考勤制度,维护好教学秩序,组织好专题讨论和实践活动。

第六条 培训班可由一个分党校或多个分党校学员组成。由多个分党校学员组成的培训班,由学校党校委派其中一个分党校具体负责该班次的培训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各分党校轮流承办不同期次培训组织任务。

第七条 每期培训负责的分党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负责班次的培训予以人员、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保障,并对其学习活动加以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八条 培训时间。党校每年举办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专题辅导及录象辅导报告12学时;个人自学16学时;其它活动12学时(包括主题讨论、社会实践、论文交流、考试等)。

第九条 培训内容。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材》等,以及国际国内形势政策、入党动机、党员标准、入党手续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教学方法。主要采取专题辅导、电化教育、个人自学、小组讨论、大会交流、社会实践等多种有效方式进行。力求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以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根据培训需要聘请符合党校培训教师要求的专兼职教师授课。

第十二条 学校党校制定的统一培训计划之外,各分党校还可自行组织参观考察、社会实践活动,把学习与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学习内容。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学员向校广播站、院报、校园网投稿,反映学习成果,宣传典型事迹,调动广大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第五章 培训纪律

第十三条 严格考勤制度。各分党校要建立考勤登记本,实行签到制度。上课、讨论不得迟到、早退,其它活动不得缺席。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准说话,不准看与党校培训无关的书籍或做其它事情。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采取就近就便的原则,保证安全,讲究实效。不准以党校学习小组的名义搞旅游活动。

 

第六章 结业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试。培训结束后,学校党校统一安排结业考试,并集中评卷。结业考试实行网上随机考试,学员可在考试规定时间内(一般4—5天)自行登陆网上考试系统参加考试。党校结业考试不设置补缓考。

第十七条 结业。凡修满党校规定的课时,考试和培训鉴定书填写均合格,未出现违纪现象,学习结束后,经分党校和学校党校审批后,发给党校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一)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培训期间,凡缺席二次(包括分组讨论)及以上者;

(三)未按规定完成小组讨论等各项学习要求者;

(四)未填写培训鉴定书,或填写不规范者。

第十九条 优秀学员评选。优秀学员参评对象为每期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全体学员。各分党校推荐优秀学员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学员总数的10%以内。评选标准如下:

(一)学习态度端正。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参加学习活动,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网上结业考试分数在80分及以上。

(二)组织纪律观念强。模范遵守学校及党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任何违纪现象。

(三)勤于思考,发言踊跃。在小组讨论中发言准备充分,思想活跃,观点正确,认识深刻。

(四)学以致用,表现突出。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和社会实践,并在活动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五)培训鉴定表填写规范、整洁,言之有物。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时,各分党校要将根据其考试成绩、自我鉴定和培训期间表现,给予培训合格与否、优秀与否等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党校报送培训小组讨论记录、学员培训鉴定书等有关材料。分党校审核意见填写规范如下:

(一)经研究审议,建议颁予培训合格证;

(二)经研究审议,建议颁予培训合格证,并评为优秀学员;

(三)经研究审议,建议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分党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校审批,统一加盖“中国共产党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党校”印章。培训合格证作为发展新党员必备的材料之一,暂由学员个人保存。学员被发展为预备党员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将作为入党材料,封存入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高中或在其他单位工作学习期间参加过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其培训合格证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仍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成都医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